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林睿勝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復漏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
原告所有之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房屋及其所在之綠野香
坡大廈頂樓樓板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參酌原
告所陳報之報價單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84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