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34號
原 告 游秉源
訴訟代理人 王順慧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聖心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