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店簡字第142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張孫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946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 卡,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清償,嗣由原 告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之事實,有起訴狀所附之證據為佐,堪 信為真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編號 項目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起迄日 1 現金卡 117,946元 18.25% 自民國94年12月7日起至民國95年1月2日止 20% 自民國95年1月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15%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