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建小字第9號
原 告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以褚定義為被告橡園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
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橡園建設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惟褚定義業於原告起訴前
之民國109年6月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而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公司各僅置董事1人即褚定義
,亦有其變更登記資料表附卷足參,是橡園地產公司、橡園
建設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顯無從為有效訴訟行為,其
訴訟能力已有欠缺,依上開法條及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4日內具狀陳報橡園地產公司、橡園建設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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