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9年度,1840號
STEV,109,店小,1840,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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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小字第1840號
原 告 朱政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榆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被告林榆豐於起訴
後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榆豐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林榆豐之繼承
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
二、被告林榆豐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三、具狀向本院聲明由被告林榆豐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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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