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9年度,1011號
STEV,109,店司調,101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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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榮壽

高黃文子(歿)
高榮志
高淑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且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 生,終於死亡,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所明 定。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於調解事件即無當 事人能力。又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規 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高榮壽積欠借款債務未清償,其名下尚 有與他人因繼承而公同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不 動產應有部分十五分之三,為將上述不動產分割為分別共有 利進行執行程序,爰聲請調解等語。惟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 人戶籍謄本,發現共有人高黃文子業於民國107年7月3日死 亡,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 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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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