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新店簡易庭(刑事),店秩字,109年度,110號
STEM,109,店秩,110,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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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店秩字第1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蔡翠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10月29日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09300809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翠媚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9年9月6日下午,在其位 於臺北市大安區之工作場所以其手機連結網路於臉書轉貼「 這是小英政府 開部長級會議 中午吃的便當~山珍海味。剛 才上網查詢一下,這是台北市○○路○段00號的山海樓手工台 菜餐廳的山海珍寶盒三層便當,一份有17樣菜色、可供4-6 人吃,一份訂價8880,特價6980,即一人吃得花費1,745」 、「此超豪華餐廰為米其林一星,蔡政府花錢不手軟」等語 ,有臉書截圖1紙可稽,認被移送人於網路造謠,涉嫌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行為等語。二、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規定:「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 罰鍰。」,本條項款之非行,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 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 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 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布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 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為本條規範對象。經查,被移送人固自承於上開時間有於 臉書上發表上開內容之言論,惟辯稱係對文章內容感到很離 譜,想要給朋友看,因而將於LINE所見之上開言論轉貼到臉 書,張貼前並不知道上開言論是否真實等語。衡以被移送人 雖有散佈上開內容,然依卷內資料,尚無從證明被移送人於 發表時,係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又被移 送人於上開散布內容中,雖有進而批評政府行為等負面評論 ,然上開言論係針對特定對象之評論,亦難認上開內容足使 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而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 情。是依上開說明,實難認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相符,爰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裁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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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