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09年度,514號
TLEV,109,六簡調,514,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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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許蘊華即鴻德房屋仲介社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林宏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林宏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萬8,000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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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