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許蘊華即鴻德房屋仲介社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林宏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林宏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萬8,000 元,應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49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