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224號
TLEV,109,六簡,224,2020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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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陳清絨
訴訟代理人 王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
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06元,應繳第二
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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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