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管線安設權等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9年度,169號
TLEV,109,六簡,169,20201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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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延煌 
      賴勝國 

上開 1人
訴訟代理人 賴世祥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信豪  住雲林縣○○市○○路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黃國正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樹連  住雲林縣古坑鄉樟湖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傳義間請求管線安設權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550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8,4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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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