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代 理 人 張哲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1,7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之起訴狀雖列張哲瑀為訴訟代理
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原告若有委任張哲瑀,應依法補正委任
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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