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調字,109年度,631號
TLEV,109,六小調,631,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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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631號
聲 請 人 南山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代 理 人 張哲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清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1,70
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之起訴狀雖列張哲瑀為訴訟代理
人,然並未提出委任狀,原告若有委任張哲瑀,應依法補正委任
狀,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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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