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 年度六小字第3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劉哲育(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林星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7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90 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中新臺幣960 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16時50分左右,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雲林縣○○市○○路00 0 號前,撞擊由原告承保的訴外人林艷紅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導致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下稱系爭事故),被告應負肇事責任。系爭車輛經修復 後共支出8,128 元(含零件1,000 元、烤漆6,048 元及工資 1,080 元),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8,12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的事實,已經提出保單資料查詢單、行車執照、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統一發 票、估價單、照片、代位求償同意書、理賠申請書等件為證 ,並且有本院向雲林縣警察局警察局斗六分局調閱本件交通 事故肇事資料附卷可佐,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則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負損害賠償責任,屬於有法律依據。
㈡、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 條定有明文;又按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 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此有最高法 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原告主張承保車 輛因上揭事故受有修理費用8,128 元之損失,固據其提出估 價單、統一發票為證,惟查,原告承保車輛係107 年5 月出 廠,有該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而承保車輛修復之費用 包括零件1,000 元、烤漆6,048 元及工資1,080 元,故衡以 本件承保車輛有關材料零件部分之修復,既以新零件更換被 損害之舊零件,則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 分予以扣除。至於計算折舊之方式,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 9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 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則者,以1 年為計算 單位,其使用期限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月計。營利事業固定資產 採用定率遞減法折舊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 於成本10分之1 為合度。則原告承保車輛自出廠日107 年5 月起至發生車禍日108 年3 月4 日止,按前揭規定應以11月 計算,故承保車輛之修復費用其中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金額 後為662 元(詳如後計算式所示),加計烤漆費用6,048 元 、工資費用1,080 元,則本件原告承保車輛因車禍所支出之 必要修理費用應為7,790 元(計算式:622 元+6,048 元+ 1,080 元=7,790 元),原告主張之車輛修復費用,在此範 圍內自屬必要費用,逾此範圍,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7,7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9 月25日( (起訴狀繕本於109 年9 月14日寄存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 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爰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00×0.369×(11/12)=338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00-33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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