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1060號
CHEV,109,彰補,1060,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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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60號
原   告 楊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鹿港加油站」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 ,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 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 人能力」,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 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 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 萬元計算」,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 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6款、第2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 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第428 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 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436條之23規定「第428條至第431條、第432條第1項、第433 條至第434條之1及第436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民 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 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第229條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



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 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 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公司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 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 人」,第3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 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 之分支機構」。
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為「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鹿 港加油站」。惟「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未設有分公司 ,亦無與「全國鹿港加油站」相關之公司登記事項,此有本 院調取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尚難認「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 公司全國鹿港加油站」有當事人能力。
㈡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為陳凰鈺。惟被告尚未應 訴,亦未向本院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狀,原告此部 分記載,自屬無據。
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6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 繳納,其起訴不合程式。
㈣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在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為趙崑 華,而非原告,此有本院調取之車籍資料可稽。原告自己有 何法律上之正當地位,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上開汽車遭毀損所 生之損害,其原因事實不明。
㈤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32,260元,並加計自民國109 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關於利息 之起算日部分,其原因事實不明。
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 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訴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補正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如原告係請求「全國加油站股份有



限公司」給付,應補正為「被告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如非 上開被告及法定代理人,應自行斟酌法律規定後補正。 ㈡刪除被告訴訟代理人陳凰鈺。
㈢表明原告自己有何法律上之正當地位,得向被告請求賠償車 牌號碼00-0000號汽車遭毀損所生之損害。 ㈣表明被告應自109年9月11日起給付利息之依據。如無依據, 應自行斟酌是否將訴之聲明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2,2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如非上開訴之聲明,應自行斟酌法律規定後補 正。
㈤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與補正後訴狀內容相同之繕本 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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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全國鹿港加油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