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1027號
CHEV,109,彰補,1027,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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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信典等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 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 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 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 程序之規定」;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 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 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 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 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 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 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第759 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 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 在此限」。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 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包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 約訂定外,並應就協議分割之全部遺產請求撤銷,否則其訴在 法律上為顯無理由。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提起代位分 割遺產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不含債務人在內之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 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則其訴在法 律上為顯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 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 補充之」。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依上開條文,並有向當事人闡明之義務,惟法院不得代替一 造當事人為訴訟上之主張及舉證,否則有違審判中立;如法院 已曉諭當事人,限期命其依據卷內調查所得,補正當事人適格 之要件,卻不補正,自應由該當事人承擔訴訟之不利結果,不 容其事後以法院未盡闡明義務為由,任意指摘判決違背法令。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為巫信典、「巫**」,起訴不合 程式。其次,依本院向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調取之土地登記 資料,巫進福之繼承人除起訴狀所載被告外,尚有其他;又巫 進福之繼承人協議分割之遺產除起訴狀所載財產外,亦有其他 ,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茲 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 0○00地號土地,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 號土地,及彰化縣○○市○○○段○○○段00000○號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 資料)。
參酌本院調取之土地登記資料,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注意:㈠撤銷遺產分 割之訴應列巫信典為被告,㈡代位分割遺產之訴勿列巫信典為 被告,㈢遺產分割協議書所分割之遺產範圍,與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所列之遺產明細,未全部相同,㈣代位分割遺產之訴應一 併自行斟酌有無民法第759條之情形,而為正當之聲明),並 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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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