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1018號
CHEV,109,彰補,1018,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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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佳華 
訴訟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世翰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線西重光段381 、381 之2 、381 之40、381
  之85、381 之93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含與被告趙世翰公同共有之全體共有人,權利人姓名、年
  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查報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趙世翰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
  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記載完
  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
  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認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其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全
  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提出債務人趙世翰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申報資料或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請求代位分割遺
  產,除依同法第828 條、第829 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
  同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
  對象。原告應陳報該債務人趙世翰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
  並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更正訴之聲明。
五、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本件起訴
  狀未記載被告其餘共同繼承人共4 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
  於法不合,原告應補正其餘共同繼承人共4 人之正確姓名、
  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其餘共同繼承人之資料,並
  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請自行計算本件被代位人及被告每人就各項系爭遺產之應有
  部分比例各為何,並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不得僅概括表示
  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
  確、適當之訴之聲明),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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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