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9年度,1017號
CHEV,109,彰補,1017,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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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柯秉璁 
法定代理人 柯松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誠馮美芬洪勝惶洪永浪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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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