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柯秉璁
法定代理人 柯松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俊誠、馮美芬、洪勝惶、洪永浪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1,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