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5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金池等2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95,111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計算式:2,140平方公尺 1/151/3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平方公尺=9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55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1張 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550元(計算式:1,550元-1,000元 =550元),應予返還。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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