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9年度,390號
CHEV,109,彰簡,390,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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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90號
原   告 劉鎮璋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心等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被告劉家偉抗辯原告起訴主張欲拆除之系爭地上物,非
  其父劉金炉起造所有,而為其祖父劉榮所有等語。原告應於
  閱卷後,具狀陳報主張被告江心劉晉佑劉宣妤劉彥呈
  、劉家瑋、劉又寧為本件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或所
  有權人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原告如不主張被告被告江心劉晉佑劉宣妤、劉產呈、劉
  家瑋、劉又寧為本件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或所有權
  人,則應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三、又劉榮業於起訴前死亡,原告如主張劉榮之繼承人為本件之
  被告,則應提出劉榮為本件系爭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人或所
  有權人之依據及相關證據,並應提出劉榮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陳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以其繼承人
  為被告。
四、依卷附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更正訴之聲明,並
  依法繳足裁判費。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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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