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申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盈
蘇錦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 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1、2項、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爭執金額為肆拾伍萬元,為強制 調解事件,又時過27年,為息事寧人,經全多股東同意,撤 銷撤回假扣押,聲請取回擔保金壹拾伍萬元,聲請鈞院速期 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敘明爭議情形及其原因事實,未具 體表明調解標的及其法律依據,聲請意旨不明,無法明瞭相 對人為何及聲請人是否為法定代理人等有權限之人,其所涉 及法律關係為何均未明。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6 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正:「⑴表明調解標的及爭議 情形,並敘明請求之法律依據,並提出其文書證據;⑵敘明 調解之正確聲請人、相對人及住居所;⑶聲請人如係申浩有 限公司,應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事項登 記資料、股東名冊、公司章程,如有解散、清算登記,應一 併提出該登記資料;⑷證明聲請人具有法律上請求權,並提 出證明文件;⑸如涉及繼承變動,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該通知業已 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2件 在卷可稽。
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未合法,爰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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