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427號
原 告 林詩婷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毓仁、楊鎮豪、梁景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2,6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岡救字第14號),業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
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5 日
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