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374號
GSEV,109,岡補,374,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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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郭志忠 

被   告 郭何麗珠
被   告 郭俊麟 
被   告 郭淑惠 
被   告 郭淑華 
被   告 陳郭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忠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400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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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