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郭志忠
被 告 郭何麗珠
被 告 郭俊麟
被 告 郭淑惠
被 告 郭淑華
被 告 陳郭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志忠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85,400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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