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救字,109年度,14號
GSEV,109,岡救,14,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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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詩婷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浩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許毓仁 
      楊鎮豪 
      梁景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 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 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 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惟觀諸原住民 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並未如一般法律扶助需為資力審查 ,且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 項亦未將對原住民族所為之法律 扶助列入「無需審查資力」之範圍內,是經由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律扶助要點准許之扶助, 仍應由本院就聲請人有無資力之部分依調查結果認定之。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受原住民族委員會委託辦理原住民法律扶助專用委 任狀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民國108 年所有僅新臺幣(下同)20萬餘元及 一部2004年份的自用小客車,並無其他所得及財產,有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各乙份在卷可稽,是尚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應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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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