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9年度,564號
GSEV,109,岡小,564,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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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56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訴訟代理人 藍峰松 
被   告 鄭吉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 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 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 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同法第436 條之1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訂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依 法進行起訴前之調解,調解通知並於109年10月15日送達予 被告,然被告並未按時到場,爰依前開法律規定,依到場原 告請求,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其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6月7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燕巢區大仁路與大成路 口時,因未注意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貿然紅燈迴轉,不慎與 自大成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之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劉宏智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下稱系爭車 輛),造成系爭車輛車體受損(下稱系爭事故)。原告已依保 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8,686元(均為 鈑金及塗裝工資)。為此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68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調解、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 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 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應遵守 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 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1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 第5款亦有法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照、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登記聯單、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九如服務廠估價單 、電子發票證明聯、車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9 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9年10月16日高 市警交安字第10972834600號函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相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1、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紀錄表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至第60頁)。本院依上 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被告就 系爭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且其過失與系爭車輛損壞之結果 間亦有相當因果關係,則揆諸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且由原告代位行使此請求權無疑。從而,依原告所 提出之前揭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其所得請求之維修費 用為8,686元,應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保險法第53條第 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68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9年10月16日(見本院卷第4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相當之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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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