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9年度,387號
PTEV,109,屏補,387,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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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宇菱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3418 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49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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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