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50號
原 告 王清三
被 告 簡咨圩(原名:簡芯妤)
訴訟代理人 簡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