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勞補字,109年度,52號
PTEV,109,屏勞補,52,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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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道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
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8,2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後,
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700 元(計算式:2,100 ×【1-2/3】=
7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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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