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道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
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8,2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後,
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700 元(計算式:2,100 ×【1-2/3】=
7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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