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勞簡字,109年度,15號
PTEV,109,屏勞簡,15,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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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黃耀明 
被   告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健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9,301 元及自109 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4,410 元由被告負擔3,420 元,餘990 元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319,301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於107年1月3日受僱於被告,月薪平均為56,00 0 元。伊於109年3月16日離職,被告積欠108年12月份至109 年3月之薪資,同意以被告主張之209,491元為準。另被告積 欠資遣費,原告同意以被告計算之61,756元為準。又原告之 投保薪資為45,800元,因被告高薪低報致原告失業補助短缺 24,027元(計算式: (45800–30783)×0.8×2)、提早就業 獎助金短缺24,027元(計算式:(45800–30783)×0.8×(6– 2)÷2),上開金額合計為319,301元,爰依兩造間之勞動契 約,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薪資單、減少工時協議書、離 職證明書、資遣費試算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及高 薪低報計算表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 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於民事聲明異 議狀中亦自承上開積欠薪資及資遣費,有被告計算之原告10 8 年12月至109年3月薪資明細一份在卷可稽。是原告前揭主 張,自堪信為實在。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9,301元,及自109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 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 費用確定為4,410元,由被告負擔3,420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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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