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61號
原 告 楊大衛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張良寶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相關 連,經於105 年8 月5 日裁定命在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37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27號及同院109 年度上移調字第248 號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卷宗可稽,並有調解筆錄在卷可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