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9年度,241號
ILEV,109,宜補,241,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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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241號
原   告 游德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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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