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9年度,113號
ILEV,109,宜簡,113,2020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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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甲(真實姓名如附表)


法定代理人 陳乙(真實姓名如附表)

      李丙(真實姓名如附表)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劉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劉柑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53,8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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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