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55號
原 告 謝雅宜
訴訟代理人 林成意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蘇靖軒律師
被 告 天母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學林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複代理人 廖淑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有關聲明一即拆除屋頂平台之太陽能板發電相
關管線設施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查報上述聲請一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或提供相關資料以供本院核定,並請原告於上述期限內,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如原
告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