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8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維煌即曾文堯
林家寧即林凝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訴部分
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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