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鼎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被告麗思國際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3萬4,521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萬1,099元;被告江麗娟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3 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 萬9,0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 、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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