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2339號
聲 請 人 蔡宗廷
相 對 人 蔡宗毅即欣毅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係獨資商號、負責人為蔡宗毅,此有商業登記 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相對人址設桃園市,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