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2573號
原 告 台北比佛利曼哈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沈麟富
訴訟代理人 陳崇永
被 告 楊明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800元,及自民國10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 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號 5樓之5號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社區住戶,每月應繳納管 理費新臺幣(下同)600元,惟被告自民國102年1月1日起至 109年9月30日止未繳納管理費,共積欠55,800元,因此,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5,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區公所函文 、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欠繳明細表等均影本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 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5,8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即109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