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2501號
SLEV,109,士小,2501,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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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50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蕭營樹 
法定代理人 蕭妙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有被告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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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