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2488號
SLEV,109,士小,2488,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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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248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廖子豪
被   告 鍾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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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