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2206號
SLEV,109,士小,2206,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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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22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宥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紅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35元,原判決就上訴人所宣示敗
訴部分之金額為67,174元,上訴人就此不利益部分提起上訴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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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