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9年度,191號
SLEV,109,士小,191,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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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蔡適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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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