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9年度,573號
SLEM,109,士簡,573,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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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承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
字第9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承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滷味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至於被告所 竊得之滷味為其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併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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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