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9年度,178號
SLEM,109,士秩,178,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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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7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林鎧磔 (年籍詳卷)
     陳虹麟 (年籍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12月9 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09450784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鎧磔陳虹麟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鎧磔陳虹麟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11月24日20時29分許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道00號之八里水灣餐廳前。 ㈢行為:林鎧磔陳虹麟互相鬥毆、拉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可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鎧磔陳虹麟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被移送人林鎧磔陳虹麟所受傷勢照片。
㈢扣案之安全帽1 只。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至於扣案之安全帽1 只雖為林鎧磔持以毆打陳虹麟所用 之物,然該安全帽實為陳虹麟所有,僅係先前由陳虹麟借予 林鎧磔使用,此經陳虹麟於警詢時陳述明確,因該安全帽非 林鎧磔所有,尚無從諭知沒入,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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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