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9年度,201號
CYEV,109,朴簡,201,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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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01號
原   告 江秋英 
      江榮弘 
      江秀敏 
      劉福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榮元何秀英江柏進黃俞靜廖國烜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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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