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43號原 告 陳品棋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被 告 陳錦煌之遺產管理人湯光民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陳擇清 陳品安 歐秋霞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順欽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建閎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欣渝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欣絨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月美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秀雲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貴儀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喬嬿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潘宏恩即陳萬枝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玉卿 住同上被 告 方順雄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住台南市○○區○○里○○00號之6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件共有人陳萬枝之繼承人方順忠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意見到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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