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9年度,143號
CYEV,109,朴簡,143,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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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43號
原   告 陳品棋 
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律師
被   告 陳錦煌之遺產管理人湯光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冠瑩 
被   告 陳擇清 
      陳品安 
      歐秋霞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順欽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建閎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欣渝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欣絨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月美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秀雲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貴儀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方喬嬿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潘宏恩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潘玉卿  住同上
被   告 方順雄即陳萬枝之繼承人
           住台南市○○區○○里○○00號之6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共有人陳萬枝之繼承人方順忠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原告應



於文到五日內到院閱卷,並陳報意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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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