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9年度,45號
CYEV,109,朴小,45,2020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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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建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浚峯 
      羅茂彰 

      羅茂賢 

      羅介澤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仁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16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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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