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小字第21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訴訟代理人 廖茂錤
謝家珍
被 告 蔡正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