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𥴡
相 對 人 黃建誠
黃浚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依照法律關係 的性質、當事人的狀況或其他情事,可以認為不能調解或顯 然沒有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然沒有成立的希望時,法院可以直 接以裁定駁回調解的聲請。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建誠積欠聲請人債務沒有清償 ,其被繼承人黃盧鶴笑死亡後,遺留坐落嘉義縣○○鄉○○ 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63建號建物(下稱本件遺產)。相對 人黃建誠為了規避清償債務的責任,本件遺產以分割繼承方 式由黃建誠以外的繼承人即黃浚廷辦理繼承登記,導致聲請 人不能就本件遺產為追償。為此,聲請調解請求塗銷本件遺 產在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但是,本件 依照聲請人的主張,是請求回復原狀,應由法院判決為之, 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所以,本件聲請 調解的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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