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9年度,709號
CYEV,109,嘉簡調,709,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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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𥴡 


相 對 人 被繼承人賈程順英之全體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賈程順英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
分割繼承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賈聖鍾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29, 470 元及依執行名義所載之利息未為清償。嗣調閱賈聖鍾之 相關資料,查得賈聖鍾之被繼承人賈程順英遺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而賈程順英死亡後,本應由 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有,惟賈聖鍾竟於民國 99年10月22日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予相對人 即其他繼承人。相對人間之繼承登記及移轉行為,已損害聲 請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之規定 聲請撤銷,並請求將系爭不動產於99年10月22日之分割繼承 登記予以塗銷,並由賈程順英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而 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
┌──┬───┬────────────────┬─────┐
│編號│種類 │土地地號或建物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
├──┼───┼────────────────┼─────┤
│1 │土地 │嘉義市○○段000○0 地號土地 │7 分之1 │
├──┼───┼────────────────┼─────┤
│2 │建物 │門牌號碼嘉義市○○街0巷00號建物 │7 分之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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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