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9年度,670號
CYEV,109,嘉簡調,670,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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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傅琬庭 
      莊貴玉 
      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琬庭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傅琬庭之債權人,相對人傅 琬庭明知聲請人對其有尚有信用卡債權及利息債權,為避免 遭強制執行,與相對人何**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 0 ○00地號土地及其上873 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以繼承為登記原因,於民國99年3 月30日將系爭不動產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莊貴玉所有,又於107 年7 月4 日以無償贈與方式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何**所有 ,故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87條、第242 條、第113 條規定, 請求相對人等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登記之物權 行為皆為無效,並聲明:確認相對人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 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何**應將 系爭不動產返還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係確認相對人等所為遺產 分割協議有無效之原因,性質上為確認訴訟,自應以判決為 之,顯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 之聲請顯然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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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