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9年度,121號
CYEV,109,嘉簡聲,121,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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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張閔景 
      施淑美 
相 對 人 陳秋麟 
      賴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調解事件(109 年度嘉簡調
字第615 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9 年度 嘉簡調字615 號由法官陳寶貴審理,執行職務有偏頗、怠職 ,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2條第7 款規定, 聲請該法官迴避。本審法官陳寶貴怠職有違程序,原案號10 9 年度嘉簡調字第477 號不調解,109 年度嘉簡字第622 號 不開庭逕自判決,嚴重失職,剝奪原告付費法院調解、開庭 審理,原告希望調解、開庭、撤告權利亦遭剝奪。經聲請人 申訴,民國109 年11月16日重新分案為109 年度嘉簡調字第 615 號,但是仍是執行職務有偏頗、怠職的法官陳寶貴,等 同廢棄109 年度嘉簡字第622 號判決已審理過本案裁判,重 啟調解、開庭,聲請人拒絕執行職務有偏頗的法官陳寶貴續 審理。109 年度嘉簡字第622 號判決聲請人異議不調解、不 開庭逕自判決有違程序,非上訴,109 年11月18日法官陳寶 貴竟通知繳上訴訟費,法官不知反省,法官陳寶貴違反法官 倫理規範第3 條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 ,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必須迴避等語。二、按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應自行迴避 ,不得執行職務。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 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及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固分別定 有明文。惟法官參與前審裁判,係指法官就同一事件參與下 級審之裁判者而言;而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係 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 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 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 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欠當, 或其他類此情形,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本件調解事件承審法官已審理過本院109 年度嘉簡622 號事件並為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規定自行迴避云云,惟本件與另案即本院109 年度嘉簡字



第622 號(原案號:109 年度嘉簡調字第477 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並無上、下級審之關係,故另案事件並 非本件之前審,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規定不符,聲 請人據此主張本件承審法官應予迴避,於法不合。另聲請人 主張本件承審法官先前審理另案事件時偏頗怠職、有違程序 ,現又承審本件,故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云云,然聲請人如 認另案判決認事用法有所不當,本得循上訴程序救濟,尚非 本件承審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亦非與當事人 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客觀事實,客觀上足使人疑其為不公 平之審判者,自難認有何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此外, 聲請人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本件承審法官有何 偏頗之情形或應迴避之事由,則其聲請法官迴避,難認有據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俞宏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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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