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45號
原 告 黃俊豪
被 告 黃俊銘
蕭美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但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0元,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就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