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9年度,845號
CYEV,109,嘉簡,845,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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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845號
原   告 黃俊豪 
被   告 黃俊銘 
      蕭美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但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100元,本
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就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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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